股票代碼:600865 股票簡稱:百大集團 編號:臨2024-006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與杭州海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
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l 上市公司所處的訴訟當事人地位:原告(反訴被告)
l 涉案金額:本訴訴請合計為70,482,661.62元,反訴訴請15,106,848.7元,具體判決的金額和內容詳見正文。
l 對上市公司損益的影響:本次判決處于上訴期內,尚未生效,故公司暫未作會計處理。判決生效后的實際執行情況,將對公司未來期間的損益產生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杭州海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海維”)、海徠(天津)生活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海徠”)等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公司于2023年上半年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拱墅區法院”)提起訴訟,詳見公司分別于2023年6月2日、2023年8月22日在指定媒體披露的2023-038、2023-044號臨時公告。
杭州海維開庭時提起反訴訴請如下:1、判令公司返還杭州海維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的字號使用費共計12,482,191.78元;2、判令公司返還杭州海維2019年5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的基礎管理服務費共計2,624,657元;3、由公司承擔反訴費用。
二、訴訟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拱墅區法院出具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3)浙0105民初7736號】,一審判決如下:
1、確認公司與杭州海維、天津海徠簽訂的《租賃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于2023年9月22日解除;
2、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延安路546號的杭州百貨大樓主樓大廈物業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物(不包括 29 層 220平方米業主企業會所區域)騰退并按現狀返還公司,前述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物中的現有裝修及附屬設施、設備歸公司所有;
3、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計算至2023年9月22日的租金9,824,505.3元;并按照每日55,859.34元的標準自2023年9月23日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至實際騰退之日止;
4、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物業服務費 3,700,999.54 元,前述物業服務費計算至2023年9月22日,此后按照每日21,035.41元的標準另行計付至實際騰退之日止;
5、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基礎管理服務費487,591.32元,前述基礎管理服務費計算至2023年9月22日,此后按照每日2,732.24元的標準另行計付至實際騰退之日止;
6、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字號使用費2,100,568.45 元,前述字號使用費計算至2023年9月22日,此后按照每日11,939.02元的標準另行計付至實際騰退之日止;
7、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停車場地面補償費 302,203.35元,前述停車場地面補償費計算至 2023年9月22日,此后按照每日1,140.39元的標準另行計付至實際騰退之日止;
8、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 1,026,491.25元;
9、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外墻面修繕工程墊付款 6,458,000 元;
10、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律師代理費200,000元、保全擔保保險費31,975.11元;
11、杭州海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解約違約金3,954,681.2 元;
12、天津海徠、龔兆慶、張曉玲對杭州海維上述第三項至第十一項的應付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3、如杭州海維未按時履行前述第三項至第十一項還款義務,公司有權就龔兆慶提供的質押物即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萬股股權及派生權益(質權登記編號:股質登記設字[002021]第0255號)經依法處置后所得價款在前述應付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14、如杭州海維未按時履行前述第四至第十六項還款義務,公司有權就被告張曉玲提供的質押物即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50萬股股權及派生權益(質權登記編號:股質登記設字[002021]第0257號)經依法處置后所得價款在前述應付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15、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16、駁回杭州海維的反訴起訴。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333,20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38,204元,由被告杭州海維、天津海徠、龔兆慶、張曉玲負擔145,141元,由公司負擔193,063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7,708.5元,退還杭州海維。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拱墅區法院遞交上訴狀。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判決處于上訴期內,尚未生效,故公司暫未作會計處理。判決生效后的實際執行情況,將對公司未來期間的損益產生影響。
公司將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